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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草案征詢公眾意見 中新網上海新聞6月27日電 目前,市政府正在進行《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的制定工作。《辦法》對於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采購,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購效率,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具有重要意義。現將《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希望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就相關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

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200003

電子郵件地址:fzbjj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7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6月27日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草案征詢公眾意見

2017-6-27 13:08:06 來源:東方網 選稿:王浩也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草案)》背景情況及主要內容

一、背景情況

1998年本市制定出臺瞭《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這是全國范圍內較早制定的專門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省級政府規章之一。辦法實施近二十年來,對規范本市政府采購活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國傢和社會公共利益起到瞭重要作用。

自2003年以來,國傢先後出臺瞭《政府采購法》和《 政府采購法 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的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等提出瞭全面、具體的規范要求。同時,近年來,隨著本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政府采購制度深入推進,采購范圍不斷擴大,采購金額逐年持續增長,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勢在必行。此外,本市在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過程中,逐步積累瞭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固化。上述情況迫切需要本市出臺新的實施性規定,在貫徹落實上位法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相關制度規范,以適應本市政府采購的管理需求。

二、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規范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是政府采購活動最主要的參加者。為此,《辦法(草案)》擬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規范:1、明確要求采購人建立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並對采購人自行采購的行為予以規范;2、明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所需的場地、設施、設備等評審條件;3、規定瞭集中采購機構的義務性規定;4、對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作瞭規范要求。(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二)細化對政府采購重點環節的制度要求

《辦法(草案)》擬結合本市實際,對政府采購相關重點環節進行規范:1、推動政府采購項目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相結合,采購人編制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經費預算標準或資產配置標準等進行;2、明確采購人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3、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采購需求,其中對采購金額較高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制定采購需求時應當經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傢論證;4、根據本市實際,列舉瞭可以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五種情形;5、明確市財政部門建設政府采購評審專傢庫,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時,應當從評審專傢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傢。(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推動實施電超省錢子化政府采購

通過電子平臺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可以有效提高采購效率,便於監管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管。為此,《辦法(草案)》擬規定:1、市財政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全市統一的政府采購平臺,實施電子化采購,並實現對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傢的信息化管理;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以及相關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成員等主體,均應通過政府采購平臺開展相關活動;3、對於標準統一、采購次數頻繁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經過相應程序後,統一錄入政府采購平臺,形成電子集市,開展簡易采購。(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四)進一步發揮信用手段在政府采購管理中的作用

《辦法(草案)》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擬明確:1、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傢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記錄、歸集、查詢;2、推動相關信用信息的查詢與應用,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以及供應商時,均應當查詢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相關信用記錄在資格審查、項目評審中的應用規定;3、財政部門在聘用政府采購評審專傢時應當查詢相關人員的信用記錄,對於具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失信記錄的,不予聘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五)其他有關內容

《辦法(草案)》還對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作瞭明確,並列明瞭開展監督管理的具體方式和手段。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草案征詢公眾意見

2017-6-27 13:08:06 來源:東方網 選稿:王浩也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瞭規范本市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和采購效率,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議事協調機構)

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政府采購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項,協調解決政府采購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采購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采購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市政府采購活動。

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政府采購活動。

市和區發展改革、建設、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本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經市采購委員會審議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佈實施。

第六條(政府采購平臺)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全市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政府采購平臺”),實施電子化政府采購,並實現對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傢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七條(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建立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應當具備組織采購活動的能力,並依法編制采購文件。采購人不具備自行組織采購能力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熟悉特定專業領域和市場行情、誠信經營的采購代理機構為其提供專業咨詢、代理采購、履約驗收等服務。

第八條(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開標評標場所、錄音錄像設備、信息網絡設施等評審條件。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定期組織的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培訓,並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政府采購業務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委托依法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地對待供應商,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集中采購機構)

市政府采購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依法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拒絕,並不得轉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

第十條(供應商)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公平競爭、誠實守信,根據自身的商務、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實質性響應,在中標、成交後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並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

第三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項目管理)

政府采購項目有國傢或者本市規定的經費預算標準的,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有資產配置標準或者技術、服務標準的,采購人不得超過標準編制預算。

采購人應當按照資產配置狀況編制政府采購項目,能夠通過閑置資產調配滿足需求的,不得立項采購。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預算)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包括政府采購項目名稱、采購內容和數量、項目屬性、預算金額和資金來源、采購形式、支付方式等。

主管預算單位、財政部門可以邀請評審專傢或者社會第三方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實際需求、預算金額等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項目屬性的確定)

單一采購項目同時包含貨物、服務或者工程中兩種以上采購內容,難以直接確定項目屬性的,應當按照采購金額所占比例最高的采購內容確定項目屬性。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後一個月內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采購需求、預算金額、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和采購時間等。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開展采購活動,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報財政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批量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對匯總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分析,綜合考慮采購人對集中采購項目的需求類型、時間安排等因素,提出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實施批量集中采購。

第十六條(采購需求與需求論證)

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采購標準,科學、合理、完整、明確地制定采購需求,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得超出實際工作需要。

對采購金額較高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采購人制定采購需求時應當經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傢論證;對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制定采購需求時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采購人制定采購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不得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七條(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藝術品,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創新產品實施首購的;

(三)因工作業務需要,采購特定地點辦公用房的;

(四)委托在專業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學術機構或者自然人進行課題研究的;

(五)邀請具有特定專業素養、特定資質的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表演或者參與文化活動的。

第十八條(評審專傢庫與評審專傢)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傢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傢庫”),按照國傢和本市有關規定聘請政府采購評審專傢,並實行動態管理。

政府采購評審專傢應當以個人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並接受財政部門的定期培訓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評審專傢的使用)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時,應當從評審專傢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傢。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傢庫無法滿足需要或者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傢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自行選擇相應領域的專業人員作為評審專傢,並將評審專傢信息在政府采購平臺備案。

第二十條(評審原則與評審要求)

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的成員應當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並對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隨采購項目文件一並歸檔。

第二十一條(評審報告與結果公開)

評審報告應當包括具體項目的采購方式、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情況、廢標或者終止談判情況、詢價情況的說明以及評審結果匯總意見等。評審結果匯總意見應當包括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及推薦理由等。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確定後,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上海政府采購網公告中標成交結果,並同步公告采購文件和評審結果匯總意見。

第四章 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平臺使用要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傢等參與主體(以下統稱“平臺參與主體”)應當按照國傢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安全認證,並在政府采購平臺上登記相關信息。

平臺參與主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認證證書,實施電子簽名。

第二十三條(電子化政府采購操作要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的電子招標系統和電子非招標系統組織實施電子化政府采購。

供應商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提交投標或者響應文件。

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成員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電子集市采購)


對標準統一、采購次數頻繁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市政府采購中心應當組織評審專傢制定采購項目需求,通過定期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最高限價、規格型號、技術服務標準等,統一錄入政府采購平臺,形成電子集市。電子集市的貨物和服務品目范圍在集中采購目錄中確定。

電子集市的貨物或者服務能夠滿足采購人需求的,采購人應當直接選擇電子集市供應商簽訂合同,實施簡易采購。

市財政部門通過對電子集市品目范圍的調整、引入社會第三方價格評估、完善供應商退出機制等方式,加強對電子集市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意外情形的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政府采購平臺無法正常運行或者無法保證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中止采購程序,並報財政部門處理。

第五章 政府采購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信用管理制度)

本市推行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制度,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傢等政府采購參與主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記錄、歸集、查詢和應用。

第二十七條(信用必買推薦信息記錄與歸集)

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平臺中記錄相關參與主體的違法信息和失信信息,並依法向本市相關信用信息平臺歸集。

相關參與主體的失信信息目錄由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信用信息查詢與應用)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國傢或者本市相關信用信息平臺查詢供應商的信用記錄,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相關信用記錄在資格審查、項目評審中的應用規定。

市財政部門在聘用政府采購評審專傢時中應當查詢相關人員的信用記錄,對於具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失信記錄的,不予聘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投訴處理機制)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理供應商投訴,防控政府采購風險,依法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內部控制監督)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規范,明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編制、采購程序執行、采購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傢開展或者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實施年度考核,對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實施專項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采購人實施延伸檢查。

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權詢問有關人員,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采購活動存在問題的,可以采取風險預警、約談等方式,督促當事人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履約監督)

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驗收等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合同當事人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第三十三條(績效評價)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績效評價管理。

財政部門、采購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門監督)

審計部門對本市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采購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提出審計意見。

第三十五條(特聘監督員)

財政部門可以聘請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政府采購相關領域專業特長的人員作為本市政府采購特聘監督員,參與有關檢查、考核等監督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采購人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資產配置狀況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應當進行采購需求論證或者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采購項目未進行采購需求論證或者未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拒絕、阻礙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檢查或者不執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采購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對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通過政府采購平臺實施采購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規定,未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象資料未隨采購項目文件一並歸檔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非本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傢庫中人員作為評審專傢參與評審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查詢供應商信用記錄,由失信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公佈評審結果匯總意見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4日發佈的《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註:請在轉載文章內容時務必註明出處! 編輯: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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